国税函〔2004〕3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5
北京、黑龙江、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此次重组涉及集团公司内的6个成员单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体制,按控股公司方式运作。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在重组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现将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