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按原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