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 税屋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解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是不等于企业注销,但是企业申请注销停止正常经营时(到批准注销还时间长着了)必须先被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神马都明白了。。。。。。
企业申请注销停止正常经营时,处理剩下的存货不属于销售行为了,就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正常销售时的“进项税额转出”政策了。 有人说了,俺的存货不值钱没有人要,就是处理不了——知道有风险还大量进货或生产,想要国家跟着和你承担非正常经营风险——没门,国家才不承担企业非正常的经营风险——自己认倒霉吧!! ——按照你的逻辑现在企业亏损了,看在企业以前缴纳税的情况下抵免点税——你到美国去吧,天朝没有这个规定。 销售价格必须高于进价10%的规定是1993年的——(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这就有一个技巧了:1、销售价格不能低于这个10%的比例,但是可以用折让返利来解决。2、如果企业没有这个毛利润空间,企业基本就是亏本的,亏本的企业还经营,谁信。。。 这样的情况俺见多了,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都存在这个问题,仔细一查,要么没有存货,要么有进项不按规定转出,或者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 ——一般他们自认倒霉了。。。。。
cpa家:
在以上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允许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销售额,懂了嘛海砖?要是海砖当上总局老大,多少行业都得上吊去了,听过钢贸行业的毛利是多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