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28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