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112号 2004.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小雨沙沙: 2004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4]112号 下发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通知》还对与此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填报口径的调整作出了规定。 对上述《通知》,本人结合涉税企业的相关实际情况分析,认为以下几点尚待明确: 2、政策适用的时效性。该政策是一次性适用的,仅限于追缴欠税;还是常规性的。如果是一次性的,那么截止时点是下文之日,还是什么时点?如果是常规性的,是否意味企业能自主选择纳税期限,因为根据本《通知》规定留抵税额的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可见,欠税在前,抵减在后。现实中不少企业前几个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产生应交增值税,并缴纳。此后几个月连续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进项留抵,甚至有的企业,连续至年底都是进项留抵税额。若照上述理解,企业可选择的话,则该类企业,前几个月可暂不纳税,用此后的进项冲抵,这样企业很可能在本年度无须纳增值税,至少可以少纳增值税。 3、抵减欠税的期限问题。《通知》未对抵减欠税的期限作出规定,尤其是该政策如果为常规性的,抵减期限的规定则显得更为必要。因《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即使是满足其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的欠税人,其欠税期限有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限制。 4、欠税的法律责任问题。《通知》未对欠税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本人认为《通知》应该仅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的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为常规性的政策,但是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只能是批准的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此外,为追缴欠税的需要,可以一次性地适用于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进项留抵的纳税人,但对其欠税必须按税法规定予以征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为使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该《通知》,从而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尤其是督促困难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延期纳税期间做好资金筹划和加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管理,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做到及时足额纳税。有必要对上述事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