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附: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