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

2009-10-23 00:00 查看: 168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0]42号               2000-07-10


财税[200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0]42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营改增后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如何理解?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日

相关问题——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请问:《通知》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体(私营)医院、门诊部? “制剂”具体是指什么,与“药品”有何区别?

答: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主要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通知》对医疗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据此,只要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设置的个体(私营)医院、诊所,都属于医疗机构。

另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我国各类城镇医疗机构划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各类政府医院、企业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主要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国内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其他营利性医院。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城镇个体诊所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药品和制剂有何区别的问题。从字面上讲,药品是各种药物和化学试剂的总称,而制剂是根据处方并按一定操作规程将药物加工成一定剂型的药剂,比如说维生素C片和注射液分别是维生素C的两种制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的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而配制制剂的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另外,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是有使用范围限制的,即只限于本单位的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以自用为原则,除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支持急救外,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徐州市地税局 2010-10>

  一、营业税 <“营改增”后参看最新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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