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号文件,该法规自2006年11月27日起停止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