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未经批准或未列人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