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6号 2003-5-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7号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9年2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