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万科集团 国税函[2003]1108号 2003.9.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万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以其自有及其所属万科兴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发展)和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的股权、债权抵充其应当支付给天津市东丽湖区土地局的土地出让金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兴业发展分立为“万科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万科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分立为“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世贸广场有限公司”后,万科中心大厦写字楼属拥有法人资格的万科中心大厦有限公司的资产,世贸广场A座3年7层属拥有法人资格的世贸广场有限公司的资产。这一企业分立行为发生后,兴业集团和兴业发展、万科物业均没有发生销售或赠与万科中心大厦写字楼、世贸广场A座行为,故不应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