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8
(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 (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 (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Ⅱ加油税控机 (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 (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 (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一)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鉴定A类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选型工作,在选型过程中一定经过试点,选择适合本地区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并考察其生产能力、质检和管理。 六、各地购买税控装置签订合同时,要有赔偿条款。支付款项时,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凡税务机关统一定货的,要将货款与后期服务费分开支付。 七、在税控装置选型、安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和变相提高税控装置的价格。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直接或间接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凡税务机关通过推行安装税控装置,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一旦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