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2003.2.9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备中央管理企业: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申列丈,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二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丈;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全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土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