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47号 2002.10.8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后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