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 财关税[2004]45号 2004.10.10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目录》内的,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进口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作为审批依据。 三、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 四、《目录》所列进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围和内容今后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仍按《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执行。 六、上述政策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1: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一、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