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396号 2003-12-2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二条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此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特此批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相关政策—— 总局观点——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后续优惠——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