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5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9]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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