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45号 2003-12-12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持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或者于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申请退税。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请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货物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六、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免)的税款,税务机关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上述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年度终了后,须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形成退税清算报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免)税申请。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并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权。企业在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企业骗取退(免)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对骗取出口退(免)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试行。具体试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 财税[2010]26号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