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署监发[2004]403号 2004.9.30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要求,现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经营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仅适用于中免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以下简称"国产品")。 二、国产品应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中免公司专用海关监管仓库,或其下属各类免税店专用于存放免税商品的海关监管仓库。中免公司应提交下列单证办理国产品报关、入库手续。 三、海关验核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并将其中2份报关单(其中1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中免公司,同时上传电子数据。 四、对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视同出口,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对出境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增值税。 五、国产品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后,中免公司可凭下列单证按月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六、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计算公式办理退税手续。 七、对已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退税手续的国产品,如因退货等特殊原因需调出海关监管仓库的,已退税款应由中免公司补缴入库。主管中免公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税收缴款书,为其办理退运补税证明,需转国内销售的并应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补税证明准其调出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做好对国产品的入、出库监管工作,防止骗税发生,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