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3号 2000-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9]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