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2003-1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