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40号 2002.10.25 依据财关税[2004]40号 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O0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