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下列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二)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A款)
(三)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B款)
(四)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太平VIP团体健康管理医疗保险
(二)太平绿洲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太平绿洲团体附加门诊医疗保险
(四)太平绿洲团体附加生育医疗保险
(五)太平绿洲团体健康服务计划
(六)太平绿洲团体公共医疗保险
(七)太平团体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八)太平VIP团体附加医疗保险
(九)太平真爱意外伤害医药费补偿医疗保险
(十)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十一)太平附加安顺住院医疗保险
(十二)太平附加安心收入保障保险
(十三)太平附加康宁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十四)太平附加康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太平附加康乐意外医疗保险
(十六)太平附加收入保障保险
(十七)太平满堂红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附加常青老年看护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九)太平真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太平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二十一)太平购车信贷定期寿险
(二十二)太平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