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92号 2003-7-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二)纳税申报情况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四)税款缴纳情况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