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9号 2003-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服务性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请遵照执行。
相关问题——
营业税差额纳税汇总一览表2010年现行有效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新旧变化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要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认定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判定是否有偿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