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2003-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