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2009-10-23 00:00 查看: 188 来自: 孔明网

国税函〔2003〕4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