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3]238号 成文日期:2003-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