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办[2003]47号 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 ...

2009-8-19 00:00 查看: 175 来自: 孔明网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信办[2003]47号     发文日期:2003-10-15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深圳市、成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10月25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2]62号),在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深圳市四城市开展了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共同努力,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并完成了试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有关“要把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公共服务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在一些省市和部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的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原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上海市和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省和试点城市,深入探索有效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的途径与方式。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精神,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的顺畅交换、有效共享和高效应用。新增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各地区的实施方案,努力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特别是试点省要积极探索多级行政管理体制下,工商与税务之间跨城市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模式。原四个试点城市,要有目的、有重点地增加试点部门和试点交换内容,深化试点工作,巩固试点成果,扩大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效益。

  附件: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是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原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深圳市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上海市和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省和试点城市,推动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试点,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推进信息交换,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部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共享与应用奠定基础,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综合效益。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
  (一)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吊)销信息:注(吊)销原因,注(吊)销日期。
  4.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4.无照经营信息。

  (三)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地区试点。
  第一,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
  按照企业历史基础信息、新增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信息修改、企业注(吊)销信息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流程,理清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操作和责任。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摸索经验。在信息交换过程中,要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一次录入和各部门共享。

  第二,由静态到动态,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的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试点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要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的基础信息。

  第三,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各试点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工商部门的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部门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也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于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同样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换,如工商部门的年检信息和税务部门的验换证信息,在年检和验换证期间,同样按周进行信息交换。条件成熟的,可按日交换,并考虑在线实时交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