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2-04-04 发文字号:署税发[2002]8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