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2002-07-12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三、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当严格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实在核查办法执行,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复查、清查工作,并向总局上报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传真:010-63417783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