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89号 2003.7.15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本文第二条第四款自2007.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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