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2002-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在地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上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五、上述外购货特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在地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如何理解可以视同自产的产品给予退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按上述规定,是否可理解为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的产品,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与本企业自产的其他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但因是外购经本企业加工或组装了,所以不能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配套产品,指每件产品都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如生产企业生产被套、床罩、外购床单、枕套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组合而成床上用品成套产品出口。此行为不需要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