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8-11-23 00:00 查看: 216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2003-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股东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不还是指12个月后还是借款当年?

中国税务报         2014-08-11

问:某房地产企业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今年2月份该股东对其借款已全额归还。问题:一是股东归还时能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是指借款的自然年而不需要考虑12个月?

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

李国华点评——
笔者对此答疑持保留观点:得出“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的结论是应为没有考虑到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该文地35条第四款明确说明: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规定其实是对财税〔2003〕158号文“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解释,即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所以限超过一年是我们判断是否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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