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48号 2016-06-1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