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网 门户 税收政策 上海市税收政策 查看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2016-7-1 00:00 查看: 211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6-21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办案单位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办案单位为独立执法主体,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意见负责。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八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查补税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审理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办案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办案单位内部审理程序应当包括分局集体审理。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办案单位内部执法文书(稽查报告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反馈意见(直属稽查局提供);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且提交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办案单位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经书面审理程序审理,对书面审理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采取会议审理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市局重大税收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审理中补正材料、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