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6〕39号 2016-06-13 沪地税函[2016]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1 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以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五、导入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 六、其他事项: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出资证明书(复印件)、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若无,需提供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上述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