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本市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 二、预缴管理 (一)预缴登记 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市级(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二)预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 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省市纳税人来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 (2)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2. 项目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4)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三)预缴方法 纳税人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