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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6〕1号 2016-01-05
(沪财教[2015]9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2011年1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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