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函〔2015〕59号 2015-12-23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高效、便利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要求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以后,每年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组织专家团队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所得税管理部门,风险核查指引由市局适时制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要求 各分局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单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今后如遇人员调整,应在调整变化后的30日内上报名单。 (二)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发〔2015〕69号)有关组建减免税管理专业团队的要求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特点,为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各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建立优惠事项管理专家团队,市局在此基础上成立市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专家团队。专家团队由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涉及优惠事项技术领域的,可聘用外部技术专家。 各分局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组建的专家团队的名单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今后新组建专家团队或调整现有团队人员的,应在新组建或调整变化后的30日内上报名单。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并于8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四)各分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列入风险点的风险核查计划;并于次年7月底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计划完成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核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四、办法实施时间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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