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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会[2015]7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15-12-16 00:00 查看: 252 来自: 孔明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2015]75号             2015-1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会[2014]13号)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研究修订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7日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以下简称“三门考试科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的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负责对考点评估考核、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 试 报 名
  第四条 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人员,应当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
  属于《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及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内地居民的二代身份证,香港居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的护照。

  第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的办法。报考人员应一次性同时报考三门考试科目。三门考试科目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的,成绩方为有效,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七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登录上海财政网站,点击进入“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本规定相关规定及报名须知报考。网上报考时应认真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慎重选择考试地点、时间和场次。

  第八条 网上报名成功后,各项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也不得退考。应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和查询考试结果。

  第九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各考试科目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十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题型、题量和分值结构如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单项选择题20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判断题20题(20分)和案例分析题2题(20分);《会计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20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题(40分)、判断题20题(20分)和计算分析题2题(20分);《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单项选择题10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题(20分)、判断题10题(10分)和实务操作题15题(60分)。

  第十一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核批的标准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便利、集中和分布合理的原则,统一设置常设考点,组织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点应主动接受本市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考生候考区、卫生间等。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考点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安全保护措施,须备有不间断电源或双路供电设施。

  第十五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局域网等无纸化考试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确保满足无纸化考试要求。

  第十六条 考点考场应配置身份证识别仪和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使用现代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点应加强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制,维护考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同时配备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考工作。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和监考人员,须经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标明考点名称,在考场休息室、走廊等显著位置张贴考场示意图、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二十条 考点不得开展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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