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11-15 国税函[2000]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法规,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法规,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国税函[2000]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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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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