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办[2014]7号 2014-4-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4日
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六条(接待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制订接待工作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行。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七条(公务邀请)各级税务机关举行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单位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邀请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领导同志来沪出席会议活动,须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应提前1个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负责邀请。
(二)邀请中央部门司局级干部,以及兄弟省区市税务机关司局级干部来沪出席会议活动,须经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邀请。
(三)报送以上邀请事项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程序以及新闻报告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公务外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和审批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外省市举办会议。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格式见附件)。
公函须经由各单位内设机构出具,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各单位负责人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主办部门起草,办公室统一出具。税务系统内部公函,可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邮件,不加盖印章。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讲排场。
(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二)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活动。
(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第十条(活动安排)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活动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搞形式主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接待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接待住宿应优先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二条(用餐安排)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