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财[2014]20号 2014-5-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行财[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要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分为三、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各类会议,包括:各区县税务局、各市直属分局、各事业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市局内设机构召开或下属各单位召开的小型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三类会议由市局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列入市局年度会议计划,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经系统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或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统计后于10月底前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列入“二上预算”后执行。
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并注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四类
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