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15]164号 2015-9-7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新增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和媒介行为规范,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强化了相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为了切实规范广告活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严格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2.注重培训,扎实奠定新《广告法》执法和守法的良好基础。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和部门责任权限,提高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执法能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要立足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面向监管服务对象开展培训,重点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体单位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更要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广告主)的宣传培训,增强广告活动主体知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3.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社会氛围。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抓住新《广告法》实施前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户外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监督法律实施,努力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新《广告法》实施合力 5.坚持广告监管与媒体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要发挥广告监管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和行政资源,突破监管瓶颈。广告监管要与媒体管理相结合,从广告发布龙头严格把关,维护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广告监管要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线上广告宣传监管与线下实体经营管理联动,规范行业行为与规范广告行为双管齐下,相互促进,做到管理职能无缝衔接、监管领域不留死角。 三、聚焦重点、严格执法,切实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7.以广告手段反制违法广告,进一步发挥宣传预警作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欺骗性较大、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曝光,消减违法广告的负面影响。党委宣传部门要支持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和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要扩大广告监管的社会参与面,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8.落实广告违法主体的市场退出措施,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虚假广告刑事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查屡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市场主体,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新《广告法》实施资格罚的规定,对违法主体追加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等处罚。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虚假违法广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单位,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停止受理广告审查申请等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要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 9.进一步规范大众传播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行为。媒体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大众传播媒体单位实行采编与广告经营相分离,建立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闻媒体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情况和处罚决定通报党委宣传部和媒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媒体单位,由党委宣传部直接或指导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追责,给予媒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0.着力解决媒体广告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声明或标明“广告”属性,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刊播的健康、养生类节(栏)目,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具体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服务或产品,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相关的医药保健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文广影视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规刊播健康、养生类节(栏)目,由市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布证券、理财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提示投资风险,不得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主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格。 11.强化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网站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未备案的网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市网信办要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遵守《广告法》,会同工商部门规范网络广告及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工商部门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非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市通信管理局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措施。 12.进一步推动广告经营诚信体系建设,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情况纳入本市区(县)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市工商局要整合行政处罚、广告监测和广告市场经营等数据信息,建立和完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单位政风行风评议、新闻道德评议、文明网站选评以及广告业和其他相关行业的资质评定等工作中落实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效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