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15]160号 2015-8-26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在浦东新区的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第七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按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作为总局确定的试点地区,我局前期向总局上报方案并得到了《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文件批复。在此基础上我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5年8月26日起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申请材料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