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3号 2015-09-0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自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市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可在上海税务网“下载中心”专栏下载。
对2015年9 月1日以前已在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可按原核定征收办法执行至该工程项目结束为止,也可改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事项名称一”有关方法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2004〕1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一: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信息或纸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导入或录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明细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事项名称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建设方付款证明。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录入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