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

2015-10-27 00:00 查看: 410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文件前身——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出台背景——

关于687号文奇怪的那年那月的往事 


政策解读——

局外人看国税函[2000]687号


看59号文精神论: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实质税法精神  

国税函[2000]687号旧政新解: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再议 

国税函[2000]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政策解读——

便函不随便—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的立法尴尬和合理裁量 <韦国庆>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文:“霸蛮”的便函——兼谈税局“函”的法律效力 <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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