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29号 2015-5-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一、二、五条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