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5-21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日应满36个月。 (二)截至评定日不属于关注期内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三)截至评定日前的规定申报期限内,已对其出口业务按规定申报退税、免税或纳税。 (四)对出口销售业务真实性、仓储物流有效控制、海关申报单货相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切实承诺,并报备相关风险内控制度。 (五)在评定年度前3年内的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等税源管理中,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在评定年度前3年内开展的纳税评估中,未发生需作补税处理的评估结论。 (七)截至评定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的发票申报比对中,未发生比对结果异常。 二、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一)截至评定日仍属于关注期内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且关注级别为一、二级的。 (二)截至评定日仍列入本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在评定年度前3年内的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等税源管理中,发生涉税处罚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 |